婚前财产协议签不对,你掏的首付都能算共同的?

咱就是说,多少人一提婚前财产协议,第一反应就是”我对象是不是打心里防着我?”

讲真,我做了这么多年离婚案子,见过太多人把这东西当感情试金石——要么签的时候扫都不扫,大笔一挥就签,要么直接炸毛提分手,觉得谈钱就是对感情的亵渎。

你品品,到底是协议伤感情,还是你连协议写的啥都没看清,就稀里糊涂把自己半辈子的积蓄都赔进去了?

上周接的小姑娘咨询,谈了三年的男朋友提出来要签婚前财产协议,说”我那套婚前买的房,加你名太麻烦,签个协议写清楚,你也踏实”。小姑娘觉得男朋友太靠谱了,当场就把字签了。直到上个月跟闺蜜聊天才反应过来,协议里明明白白写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女方自愿放弃所有对应权益”。她算了算,要是真离婚,这三年一起还的20万贷款,连个水漂都打不起来。

别被“都是为了你好”PUA,这几个坑踩一个就白搭

我见过的骚操作真的能凑够一整本避坑指南,说几个最常见的,你自己对号入座。

第一种,对方说”咱们就走个流程,找我远房表姐写的,不用额外花钱找律师”。听着是为你省钱对吧?实际上人家写的条款,当然是对着人家的利益最大化——比如把你婚后要掏的装修款、给小家买的家电钱,全算成”自愿赠与”,到时候你离婚想拿回来半分,都得费九牛二虎之力。

第二种,签的时候对方说”你先签,我回头把我那份签完给你”。你还真信?你这边字签了手印按了,人家那份压箱底放个三五年,等闹离婚的时候掏出来补个日期,你说你没见过这份协议?空口无凭,谁信啊。

第三种,协议里写”谁主动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别拿这个当尚方宝剑,这种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法院基本是不认的。真等你被对方冷暴力逼得受不了提离婚,人家拿这句话让你净身出户的时候,你才知道这东西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情侣签婚前财产协议时逐页核对条款的实拍图
情侣签婚前财产协议时逐页核对条款的实拍图

真要较真,这几个硬招你得攥手里

好,下一个。别觉得签个协议就是走个过场,真要较真,你得把能拿的主动权全攥在自己手里。

第一,协议必须双方当场签,每一页都要按指印,绝对不能留空白页。别不好意思,空白页就是给对方留操作空间的——今天能在空白页补一行”女方自愿放弃所有共同财产”,明天就能补一行”女方欠男方50万”,你找谁说理去?

第二,公证不是必须,但做了效力拉满(就是花几百块钱让公证处给你当官方见证人,回头谁想赖账都不好使)。别听人说公证费贵,你要是名下有个几百万的房产、几十万的存款,那点公证费连零头都算不上。总比到时候闹到法院,花几万块律师费扯半年强吧?

第三,证据链要存全,别光把协议锁抽屉。当时签协议的录像、对方跟你聊签协议的微信记录、甚至你掏装修款、还房贷的转账凭证,全存加密云盘,别存在你那个随时会丢的旧手机里。真到要打官司的时候,这些东西就是你最硬的底气。

对了,要是你哪天发现对方偷偷改了协议内容,别拖着。诉讼时效(就是过期不候,别指望法律给你续杯)是从你发现被篡改那天起算三年,别等都过去五六年了才想起来找法院,人家根本不受理。

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窗口服务场景图
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窗口服务场景图

开口不尴尬的话术,今天就能直接用

开口不尴尬的话术,今天就能直接用
开口不尴尬的话术,今天就能直接用

这还没完。很多人怕提签协议伤感情,其实根本不是你提的方式不对,是你一开口就带着”我防着你”的味儿,谁听了不炸?

重点来了,给你个能直接复制的话术,你照着说,绝对不会尴尬:”我最近刷到好几个朋友离婚扯财产扯了两年,婚没离成,朋友都做不成了。咱们俩既然奔着好好过日子去,不如把各自婚前的房子、存款、欠的钱都列清楚,省得以后谁家亲戚来掺和,说我们占对方便宜。”你品,这话哪是防着谁啊?明明是防那些爱嚼舌根的外人。

列清单的时候别偷懒,别光写”男方婚前房产归男方”,你得写清楚房产的具体地址、还剩多少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算谁的、对应的增值部分怎么分,写得越细,以后越没架吵。

别干嘛?别为了显示自己”格局大”,主动在协议里写什么”婚后所有收入归共同所有,我不要求对方加名”。你那点不值钱的格局,换回来的只有对方觉得你好拿捏。我之前见过一对,男生签协议的时候主动说”我那辆婚前买的车,婚后算咱俩共同的”,女生当时还觉得男生太实在,结果离婚的时候才发现,那车还有20万贷款,女生平白无故背了10万债。你说冤不冤?

我从来不说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姻的什么保险。它就是个雨天揣在包里的伞。你晴天的时候嫌拿着麻烦,觉得拿着伞就是盼着下雨,真等暴雨浇到头上的时候,你总不能指望身边的人主动把伞举到你头顶吧。

真要命就花钱问律师,比瞎折腾划算。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婚前财产协议签不对,你掏的首付都能算共同的?
文章链接:https://m.guangzhoulihunlvshi.net/list_5/9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