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别拿离婚证当“免责金牌”

很多人以为领了离婚证,过往的恩怨就一笔勾销。 错。 去年接触的3起咨询里,有两起当事人是在离婚半年后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案由就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你以为的翻篇,在对方那可能是留了后手的诉讼伏笔。 说实话,大部分人签离婚协议的时候,注意力全在房子、存款、抚养权的分割上,谁会在意藏在边角条款里的法定权利?等收到传票才反应过来——原来离婚证根本不是什么免责金牌,只要协议里没写清楚放弃损害赔偿的条款,对方哪怕离了一年半载,照样能拿着婚内的旧证据来索赔。

你以为的“互不追究”,可能根本不算数

这里先画一条逻辑线: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1091条——婚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写得明明白白:只要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这项请求,哪怕已经领了离婚证,法院也应当受理他的起诉。 你品品,很多人签协议的时候,顺手就加了一句“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有事宜已全部处理完毕,互不追究”。以为这句话能兜住所有纠纷? 法官不这么认。 因为损害赔偿是法定的权利,不是财产分割的附带项。你没单独拎出来写“无过错方自愿放弃基于民法典1091条的全部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句笼统的“互不追究”,在法庭上很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明确放弃。 更妙的是什么?有的当事人婚内本来就有出轨、家暴的实锤,当时为了赶紧离婚,被对方逼着净身出户,以为财产让出去了,这事就翻篇了。结果领完证没半年,对方拿着当时的聊天记录、伤情鉴定、亲密照片,直接起诉要三五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你拿不出当时对方承诺“不追究”的证据,最后只能乖乖掏钱。
离婚协议签署现场 桌面放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文本
离婚协议签署现场 桌面放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文本

离婚后才拿出来的旧证据,照样能当索赔筹码

很多人有个误区: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没提过错的事,离了之后对方就算翻出旧证据,也不能再起诉了。 错。 法律从来没要求过错证据必须在离婚当时提交。只要这些证据能证明婚内存在1091条列明的过错,而且无过错方从来没明确放弃过索赔的权利,不管是离婚当天拿出来,还是离婚两年后翻出来,法院都认。 此处值得推敲的是对方的操作逻辑:很多人在婚内发现对方有过错的时候,根本不会立刻撕破脸。他会压着证据,跟你谈最宽松的离婚条件,让你觉得占了便宜,赶紧把协议签了、证领了。等你以为尘埃落定,甚至开始谈新的恋爱、换了新的工作,他再拿着旧证据找上门,要么要你给钱,要么起诉到法院。 你连抗辩的理由都找不到——总不能说“你当时怎么不说”?法律不支持这种逻辑。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窗口摆放的诉讼材料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窗口摆放的诉讼材料

拆雷:签离婚协议前必须钉死的3句话

我从来不劝人好聚好散,也不劝人撕破脸。我只劝你,签离婚协议的时候,把该写的条款写死,别给对方留任何后手。 第一句,双方一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任何过错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不管你有没有过错,不管对方有没有证据,这句话写上去,直接堵死对方起诉的案由。 第二句,如果双方确认存在相关过错情形,该过错对应的补偿/赔偿责任,已全部包含在本次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案中,无任何遗留争议。比如你已经把大部分财产都给了对方,就一定要写清楚,这些财产分割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补偿,不用再额外掏钱。 第三句,任何一方不得在离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行为,向对方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类的诉讼主张。这是兜底条款,防止对方换个案由起诉,比如什么名誉权、隐私权之类的,把婚内的旧账翻出来再算一遍。 另外,签完协议之后,所有的沟通记录、录音、聊天截图,全部备份存好,别删。万一真的被起诉,这些证据能证明你当时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对价支付,对方没有再索赔的道理。 别拿离婚证当终点。 很多人把离婚当成一场攻城战,赢了房产、赢了抚养权,就以为大获全胜。但实际上,真正的暗雷,往往是在你以为已经结束的时候,才刚埋进土里。 你是自己利益的第一责任人。法律是游戏规则,不是救命稻草。你不把规则写进合同里,就等于给对方留了一张随时可以兑现的索赔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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