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变更:过来人给你捋清那些踩过的坑

前两周刚帮一个当事人处理完变更抚养费的案子,三十出头的姑娘哭着说,娃上重点高中,光补课费一年就三万,前夫十年没涨过抚养费,每个月还是只给八百,连给娃买生活费都不够。

啥时候才能提变更?别没事就瞎起诉

啥时候才能提变更?别没事就瞎起诉
啥时候才能提变更?别没事就瞎起诉
很多人刚离婚没两年,看到对方换了新车涨了工资,转头就去法院起诉要涨抚养费。说白了,你这就是没事找事。 说人话就是,法院支持变更抚养费,核心只有一条:现在的钱,确实不够养孩子了。 别笑,真有人这么干过。有个真实案子,女方发现前夫换了工作,月薪从一万涨到两万,二话不说就起诉,要求抚养费从一千五涨到三千。结果呢?法院驳回了。为啥?原来一千五够孩子日常开销,女方也拿不出任何孩子新增大额开销的证据,就是眼红对方赚钱多,这不扯呢吗? 什么情况才是真的够不着?孩子得重病,要长期吃药花钱;原来读义务教育现在要读私立学费翻了好几倍;物价涨得太离谱,原来给的钱现在连一半购买力都没了;或者对方收入涨了一大截,孩子实际需求也涨了,这才是站得住脚的理由。

变更抚养费怎么找证据?这几样东西打死都别丢

子女抚养费变更大额开销票据整理
子女抚养费变更大额开销票据整理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开庭的时候拍着桌子说我就是养不起,结果拿不出半张纸的证据,最后只能灰溜溜撤诉,白白搭进去几千块诉讼费,犯得上吗? 给你列几个必须留的硬货,缺一个都不行: 第一个,孩子近两年所有大额开销的票据。学费收据、补课班的转账记录、生病住院的缴费单、甚至给孩子买刚需药品的发票,别嫌麻烦,攒着,整理好。我去年有个当事人,把所有开销按时间排好,每一笔都标了用途,法官翻完材料,直接就支持了她涨两千的诉求,痛快得很。 第二个,对方的收入能力证据。很多人说我拿不到他的工资单啊?好办,你只要知道他在哪上班,起诉之后申请法院去调就行,法官开个调查令,单位必须给。要是对方开公司做生意,你能拿到他的纳税记录、或者他晒收入的朋友圈截图,甚至他买新房新车的记录,都能留着,侧面证明他有能力多出钱。 第三个,要是你是要求降抚养费的那一方,那你得拿出自己收入大幅下降的证据。失业证明、医院的重病诊断书、负债的判决书,这些都是硬证据,空口说我没钱没用。

除了涨,抚养费居然还能降?男方也有话语权

很多人固化思维,觉得变更抚养费就是女方给男方要钱涨,其实真不是,男方过不下去了,也能起诉要求降。 裁判文书网上一搜一大把这种案子,我去年就碰过一个。男的原来做工程,高峰期一年赚大几十万,离婚的时候说好每个月给三万抚养费,后来行业不景气,工程赔了,欠了两百多万外债,自己还查出来尿毒症,每周都要透析,根本干不了活,每个月只剩两千多的低保。他起诉要求把抚养费降到五千,最后法院真的支持了。 不过话说回来,降抚养费不是你想降就能降的。要是你明明有钱,故意辞掉高薪工作躲抚养费,或者把财产都转到现任老婆名下,装穷,那法院一眼就能看穿,根本不会支持你,反而还会对你印象极差,该给多少还是多少,丢人不?
降低子女抚养费重病诊断证明
降低子女抚养费重病诊断证明
再给你捋几个所有人都会踩的大坑,记好了: 第一个坑:当初约定一次性付清,就不能再要求变更了?大错特错。很多人离婚的时候,男方说我一次性给你三十万,以后孩子的事我再也不管了,女方也同意了。结果过了十几年,三十万贬得只剩一半,孩子还要上大学出国留学,钱不够了,能不能再要?当然能!只要孩子确实需要,哪怕当初签了一次性付清的协议,你照样能起诉,法律支持你,别傻乎乎的自己扛。 第二个坑:对方不给涨抚养费,我就不让他看孩子?这是自寻死路。我真的见过太多女人干这种事,出气是出气了,结果呢?对方反过来起诉你变更抚养权,说你恶意阻挠探视,最后法官真把抚养权给对方了,你哭都没地方哭。抚养费是抚养费,探视权是探视权,两码事,别绑在一起说,真闹到法院,你有理都变成没理了,得不偿失。 第三个坑:孩子满十八岁,就不能追要之前欠的抚养费了?不对。哪怕孩子刚满十八岁,只要还在读书没有独立收入,你不光能要之前没给够的,要是孩子要上大学学费不够,还能要求追加,别听对方扯什么孩子成年了我就没义务了,那都是骗不懂法的。 说实话,离婚后带个孩子真的太不容易了,柴米油盐涨价,小孩学费补课费一年比一年贵,对方装聋作哑,你就得硬气点维权,本来就是对方该出的钱,没啥不好意思的。 要是能和对方谈拢,那最好,私底下签个书面的变更协议,签字按手印,比打官司省时间省精力。谈不拢的,就把证据攒够了再去起诉,别脑子一热拍脑袋就去,最后碰一鼻子灰。 真碰到拿不准的,找个正规的地方问清楚,别被网上那些半吊子给忽悠了。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子女抚养费变更:过来人给你捋清那些踩过的坑
文章链接:https://m.guangzhoulihunlvshi.net/list_5/3361.html